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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龚爱群与罗永慧、何冰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爱群,罗永慧,何冰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24执保58号 申请人:龚爱群,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罗永慧,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何冰慧,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人龚爱群与被申请人罗永慧、何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龚爱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永慧、何冰慧的银行存款83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人龚爱群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永慧、何冰慧的银行存款83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龚爱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