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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春滨与王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滨,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唐春滨被执行人:王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56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春滨与被执行人王凌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