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春滨与王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滨,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唐春滨被执行人:王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56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春滨与被执行人王凌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