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閤广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閤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1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閤广辉,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知产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閤广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閤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閤广辉在本市海淀区挂甲屯虎城一商店内向他人销售保健食品“蓝色经典SEX伟哥”3盒,“美国海马扶正胶囊”2盒。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閤广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閤广辉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南口一成人用品店内向他人销售“VIGOR”1盒。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閤广辉抓获,并当场起获“蚁力神”、“天然植物伟哥”等保健食品共计15盒。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后被告人閤广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閤广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閤广辉的供述,证人宋某、王某1、岳某、赫某、王某2、刘某的证言,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涉案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閤广辉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閤广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閤广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閤广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覃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