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268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60号负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1593733P。负责人:王惠玲,店长。诉讼代理人:罗高渝,该公司员工。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巴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强大应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