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蒋丽梅与董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梅,董桂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344号原告蒋丽梅,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委托代理人刘远景,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兰,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兴双,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梅与被告董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丽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丽梅负担。审审 判 长 韩文龙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