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付晨杰与张志河、李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644号之一原告:付晨杰,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张志河,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告:李吉霞,女,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原告付晨杰诉被告张志河、李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付晨杰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晨杰以与被告张志河、李吉霞庭外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河、李吉霞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晨杰撤回对被告张志河、李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保全费430元,共计836元。均由原告付晨杰负担。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