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贺荣开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荣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刑更39号罪犯贺荣开,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贺荣开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以罪犯贺荣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荣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荣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荣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朝勇审判员 李文业审判员 陈 丽ggz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