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锐杰贸易有限公司、陈斌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锐杰贸易有限公司,陈斌凯,涂友萍,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潜山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锐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五里工业园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3654551C。法定代表人:杨婷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斌凯,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涂友萍,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陈斌凯妻子。被执行人: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皖水路。法定代表人:陈义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潜山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锐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斌凯、涂友萍、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潜山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重组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案被执行人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守源审判员 徐为民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