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立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立胜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93号罪犯段立胜,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台三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立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述款项均已履行)。被告人段立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2日以(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段立胜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2016年度分获监狱记功奖励。现共获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立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立胜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尹永顺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