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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三鼎诉孙贤伟 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贤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516号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赵阳,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孙贤伟,住伊宁市。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贤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