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三鼎诉孙贤伟 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贤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516号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赵阳,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孙贤伟,住伊宁市。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贤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