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红霞、张泽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张泽冀,赵永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708号申请人:张红霞,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石家庄精艺汽车维护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张泽冀,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师范大学学生,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被申请人:赵永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红霞与被申请人张泽冀、赵永涛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张红霞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冀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一、扣押申请人张红霞人民币50000元;二、扣押被申请人张泽冀驾驶的被申请人赵永涛名下冀A×××××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泽冀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泽冀驾驶的被申请人赵永涛名下冀A×××××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张红霞人民币50000元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