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杭某1、乐某与杭某2、杭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1,乐某,杭某2,杭某3,杭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杭某1,男,1933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乐某,1933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杭某2,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杭某3,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杭某4,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楼,男,1958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杭某1、乐某与被告杭某2、杭某3、杭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某1、乐某及被告杭某4的委托代理人徐金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某2、杭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某1、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每年支付两原告赡养费25766元,医药费由三被告平均分摊;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共生育四子女即长子杭某2、次子杭某5、三子杭某3及四子杭某4,次子杭某5已经去世。多年来,只有儿子杭某4关照赡养两原告,长子杭某2及三子杭某3多年来不尽赡养义务,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杭某2辩称,对于两原告的赡养问题,我们已经经过村委会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杭某4继承两原告的遗产并且由杭某4单独承担两原告的赡养义务,故我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杭某3辩称,我同意杭某2的答辩意见,我亦不同意承担两原告的赡养义务。被告杭某4辩称,我愿意与被告杭某2、杭某3平均分担两原告的赡养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杭某1与原告乐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杭某1与乐某共生育四子女:长子杭某2、次子杭某5、三子杭某3及四子杭某4。次子杭某5已经去世。2016年7月25日,两原告与三被告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关陈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1份协议书,协议约定:1、杭某1两位老人今后的吃住均由杭某4负责及养老送终;2、在赡养两位老人的过程中,××费用均由杭某4负责,与杭某2、杭某3无关;3、在两位老人去世时,由杭某4超办,一切费用也由杭某4承担,在办父母后世时一切由杭某4说了算;4、在两位老人去世时,如因杭某4发生矛盾,造成损失由杭某4负责;5、杭某1两位老人的遗产均由杭某4继承;6、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尊重两位老人的意愿达成的,如有一方反悔,责任自负。嗣后,被告杭某2、杭某3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杭某1、乐某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杭某1、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每年各支付赡养费用3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两原告虽与三被告达成了赡养的协议,即由被告杭某4继承原告杭某1、乐某的遗产,由被告杭某4承担原告杭某1、乐某赡养义务,因该协议明显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之规定,该协议免除了被告杭某2、杭某3本应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杭某1、乐某表示不同意按协议履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两原告要求三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某2、杭某3、杭某4自2017年6月起每年各承担原告杭某1、乐某赡养费3000元以及今后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均于当年的十二月底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到40元,由被告杭某2、杭某3、杭某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a)审判员 徐银贵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