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816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昌平,男,陕西省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甲,男,汉族。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邓某乙、婚生子邓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9日,原、被告未领证即同居生活。2013年8月27日生女邓某乙,2015年6月6日生子邓某丙。2016年3月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腊月14日,原告因病情发作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贵院,望支持如上之请求目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邓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邓某乙、婚生子邓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