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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振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4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伟,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张振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振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介绍苏州某1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2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3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吴某(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48378.1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70277.10元,且已全部申报抵扣。被告人张振伟于2016年11月30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苏州某1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2纺织有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共计人民币230616.03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振伟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振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振伟补缴了税款人民币139660.97元,现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振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吴某2、管某、凌某1、凌某2、张某、吴某1、洪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抵扣证明、营业执照、账页、记账凭证、发票、电子缴款凭证、暂扣款凭证、流水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伟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振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伟补缴了部分税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振伟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振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暂扣于本院的税款人民币139660.97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