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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健英与重庆博友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英,重庆博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873号原告:何健英,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博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津路12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李星,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何健英诉被告重庆博友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健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健英负担。审判员 曾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