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环保公司与被告甘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环保公司,甘泉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84号原告陕西某环保公司。被告甘泉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内中心街。原告陕西某环保公司与被告甘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某环保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环保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陕西某环保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