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王恩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王恩英,赵丙连,日照国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负责人:郭和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英,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越,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丙连,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日照国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南路西侧丹阳路东侧006幢01单元203号。法定代表人:明健,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恩英、原审被告赵丙连、原审被告日照国辰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上诉王恩英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运华审判员 丰 雷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