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李娜、建业住宅(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李娜,建业住宅(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8号。负责人:李宝,行长。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68年5月4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建业住宅(中国)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88号。法定代表人:胡葆森,董事长。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李娜、建业住宅(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金民二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李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238.37元及利息(计至2009年2月20日利息为20712.32元,自2009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李娜不履行判决第一项规定义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李娜所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西建业城市花园99号楼南6单元1层西南D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建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案房屋担保以外的原告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建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9元,由被告李娜承担。因被执行人李娜、建业住宅(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6日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娜名下的银行存款161444.35元(以1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李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西建业城市花园99号楼南6单元1层西南D号(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