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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远杨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韵名媛美容生活馆、长春泽盛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杨,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韵名媛美容生活馆,长春泽盛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李远杨,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韵名媛美容生活馆,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个体经营者:李昕,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长春泽盛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喜珍,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远杨与被执行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韵名媛美容生活馆、长春泽盛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韵名媛美容生活馆、被告长春泽盛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李远杨各项损失123,714.97元。二、对上述款项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韵名媛美容生活馆、被告长春泽盛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00元,由二被告负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8月15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远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