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罗正阳与字文张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阳,字文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罗正阳,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字文张,男,1965年9月9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罗正阳申请执行字文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字文张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正阳执行款113207.28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字文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正阳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字文张外出,具体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6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迎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