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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隋秀花、申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秀花,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79号申请执行人:隋秀花,居民。被执行人:申健,居民。申请执行人隋秀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申健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9日申健向本院交纳过付款381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隋秀花有人民币3390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隋秀花如发现被执行人申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山传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