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玉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25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成。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静敏。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宝珠。被申请人:蔡玉美。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成、李静敏诉被申请人蔡玉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沪0120民初6255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联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成、李静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成、李静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玉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联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