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49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随正与黄四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随正,黄四卫,郝红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49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郭随正,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黄四卫,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郝红永,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四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四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四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