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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鑫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居美家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鑫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居美家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洪。被执行人湖南居美家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339880.27元,违约金200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047元(以2339880.2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5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3258元、执行费46531元,共计4461716.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居美家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1716.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