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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尹光兴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兴,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320号原告:尹光兴,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A区5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该公司常务副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金达实业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27号。法定代表人:谢金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懿琳,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光兴与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达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同类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同类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丁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金俊婷书 记 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