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赛凤与蒋发根、蒋发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凤,蒋发根,蒋发明,蒋园果,蒋细果,蒋美荣,蒋发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161号原告张赛凤,女,193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蒋发根,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蒋发明,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蒋园果,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蒋细果,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蒋美荣,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蒋发金,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原告张赛凤诉被告蒋发根、蒋发明、蒋园果、蒋细果、蒋美荣、蒋发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赛凤、被告蒋园果、蒋美荣、蒋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发根、蒋发明、蒋细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赛凤诉称,原告育有六个子女,2014年原告丈夫过世后,六个子女都同意让原告轮流在每家过一个月。首先从被告蒋发根家开始,轮到被告蒋发明家还不足一个月的时候,原告得了白内障,被告蒋发明不管原告,只有被告蒋发金一个人带着原告去万年治疗眼睛,花去5500元,其他子女都不肯出钱,原告只能和被告蒋发金一起生活到现在,其他子女一分钱生活费都不愿出。2017年3月17日,原告不慎摔伤,被告蒋发金将原告带到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2200元都是蒋发金出的。在医院里,每天都是蒋园果、蒋美荣、蒋发金照顾,其他子女没有来看过原告。现在原告还在医院治疗,据医生说,在两个星期内,原告必须做手术,费用约为40000元,可是被告蒋发金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其他子女又不愿出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六被告依法赡养原告并支付原告医疗费47700元及生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园果辩称,我已经给了5000元给原告看病。被告蒋园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原告捺印的5000元收条一张。被告蒋美荣辩称,我已经给了5000元给原告看病。被告蒋美荣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原告捺印的5000元收条一张。被告蒋发金辩称,除了蒋园果、蒋美荣出的钱,其他的钱都是我出的。被告蒋发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原告看病的发票若干。被告蒋发根、蒋发明、蒋细果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赛凤生育三男三女,即长子蒋发根、次子蒋发明、小儿子蒋发金,长女蒋园果、次女蒋细果、小女儿蒋美荣。2014年9月,原告患眼疾往万年县王雪云中西医结合诊所治疗,花去医疗费4500元,在万年县中医院门诊心电图等45元,车票24元。2017年3月18日,原告因摔伤往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10元,买生活用品80元。2017年3月24日,在乐平东方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21576元,医保报销9663元,实付11913元。2017年4月17日,在乐平大连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3172元,医保报销2089元,实付1083元。上述医疗费等实际花费20065元,其中被告蒋园果、蒋美荣各付5000元医疗费,剩余10065元由被告蒋发金支付,被告蒋发根、蒋发明、蒋细果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提起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举证材料、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赛凤生育三男三女,即六被告,原告张赛凤现已年龄大,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现要求六被告给予一定的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对原告张赛凤要求六被告给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参照江西省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每年9128元。原告称六被告应支付医疗费47000元,实际只产生医疗费用20065元,且已由被告蒋园果、蒋美荣、蒋发金垫付,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发根、蒋发明、蒋园果、蒋细果、蒋美荣、蒋发金自2017年4月起,每人每月于20日前支付原告张赛凤赡养费127元。二、驳回原告张赛凤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高飞审判员 李茂富审判员 毛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