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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纳雍县对外经济协作开发公司、刘支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纳雍县对外经济协作开发公司,刘支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纳雍县对外经济协作开发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县府街。法定代表人:李隆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支友,男,194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纳雍县。上诉人纳雍县对外经济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外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支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纳雍县对外经济协作开发公司。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