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沛与阮志雄、师福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沛,阮志雄,师福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55号原告田沛,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阮志雄,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师福宽,男,40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沛诉被告阮志雄、师福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沛于2017年5月11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沛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