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丽华与葛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葛金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483号原告:赵丽华,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葛金明,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原告赵丽华与被告葛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丽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赵丽华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