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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丽华与葛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葛金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483号原告:赵丽华,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葛金明,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原告赵丽华与被告葛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丽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赵丽华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