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玉君诉乾安县城区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松原市星星建设有限公司、邹宏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君,松原市星星建设有限公司,乾安县城区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邹宏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277号原告:刘玉君,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松原市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无职业。被告:松原市星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武,松原市星星建设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乾安县城区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光,乾安县城区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邹宏平,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松原市人,现住松原市东镇小区,身份证号码:×××,无职业。原告刘玉君与被告乾安县城区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松原市星星建设有限公司、邹宏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案件后。刘玉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玉君撤回对乾安县城区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松原市星星建设有限公司、邹宏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退还刘玉君人民币2525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