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振杰、王兰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振杰,王兰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特6号申请人:韩振杰,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王兰兰,女,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韩振杰申请宣告王兰兰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振杰申请事项:申请宣告王兰兰失踪。事实和理由:韩振杰与王兰兰于1994年8月23日注册结婚,婚后9年,王兰兰于2003年10月8日离家出走,事后王兰兰姐姐王运兰报案,报案时间为2003年10月14日,北仓派出所有出警记录。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振杰申请本院宣告王兰兰失踪一案中,经韩振杰申请,本院向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北辰派出所调取《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中记载:报警人姓名王运兰,当事人姓名王幼兰。经查询《全国人口信息库》,无申请人提供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王兰兰居民身份证号422225720513432的任何人员信息。综上,申请人韩振杰申请本院宣告王兰兰失踪一案中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振杰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