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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万云山与范建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云山,范建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936号原告:万云山,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范建全,男,1961年1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万云山诉被告范建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云山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建全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