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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9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XX、马占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占松,冯艳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964-1号申请人:XX,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马占松,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冯艳辉,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马占松之妻,住聊城市。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马占松、冯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占松、冯艳辉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63000元提供担保,担保人杨国栋(身份证号码)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鲁P×××××的汽车一辆为XX的申请提供担保,担保人付正涛(身份证号码)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鲁P×××××的汽车一辆为XX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国栋名下的的车牌号为鲁P×××××的汽车一辆,查封担保人付正涛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的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马占松、冯艳辉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生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