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孙进元与时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元,时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760号原告:孙进元,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时永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孙进元与时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进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进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进元负担。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