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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明佳、江门市江海区丰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明佳,江门市江海区丰平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雅瑶镇南靖龙潭砖厂,陈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明佳,男汉族,1945年6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江海区丰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雄乡村水谷围。法定代表人:谭锡堂,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鹤山市雅瑶镇南靖龙潭砖厂,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委会龙潭村龙虎山。投资人:陈振峰。原审被告:陈振峰,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曾明佳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丰平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告鹤山市雅瑶镇南靖龙潭砖厂、陈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8日,上诉人曾明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明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曾明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海审判员 张萍辉审判员 陈侃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