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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让合与吴志军、阮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让合,吴志军,阮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793号原告:薛让合,男,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吴志军,男,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阮春光,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让合诉被告吴志军、阮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让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薛让合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9800元,因本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退回给原告4900元)。审 判 长  李文雄审 判 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伦妹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