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薛让合与吴志军、阮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让合,吴志军,阮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793号原告:薛让合,男,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吴志军,男,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阮春光,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让合诉被告吴志军、阮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让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薛让合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9800元,因本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退回给原告4900元)。审 判 长 李文雄审 判 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伦妹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