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蔡旭昶与杨红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昶,杨红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94号原告:蔡旭昶,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红棚,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旭昶与被告杨红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旭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旭昶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旭昶负担。审判员齐华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隋春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