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煌杰与杨振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煌杰,杨振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34号原告:郑煌杰,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晶,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城,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煌杰与被告杨振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另行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煌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煌杰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