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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周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周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特18号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968号五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周勤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剑,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义乌达日博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