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瑞德埃克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慧、代理检察员黄小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安徽瑞德埃克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商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获取北京浩乾义荣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票面数额价税合计652200元。税额共计94764.1元,后提供给安徽瑞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安徽瑞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获取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94764.1元。2015年10月19日,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2015年11月9日,安徽瑞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将被违法抵扣的税款退至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甲、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52200元,抵扣税款94764.1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52200元,抵扣税款94764.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安徽瑞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退缴全部税款,可以对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德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