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7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刘华炜、王秀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刘华炜,王秀芬,刘飞翔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7466号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宗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静,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炜,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秀芬,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飞翔,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炜、被告王秀芬、被告刘飞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李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