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为了筹集毒资,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盗窃作案五次,涉案金额约11200元。2016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凌某在衡阳县渣江镇新农贸市场内,采取起子撬开点火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自己店铺门前一台广州铃木牌女式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价值约1800元。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凌某在衡阳县渣江镇赤石村,采取撬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凌某某家一台白色洗衣机。被盗洗衣机价值约1000元。2016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凌某在衡阳县台源镇街上,采取起子撬开点火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自己家楼梯间一台大阳牌男式摩托车。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900元。201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凌某在衡阳县渣江镇马山村二陈组,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自己家门口一台豪爵牌男式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价值约4000元。2016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凌某在衡阳县第二中学附近,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谭某某一台豪爵牌女式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价值约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凌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为吸毒而入室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凌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凌某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凌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照片,证人凌某某、刘某证言,被害人谭某某、陈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凌某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种刑期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曾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为吸毒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第二次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均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凌某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凌某适用的刑种及量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凌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胡兴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