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田学凯、王中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学凯,王中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监2号原审原告:田学凯,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原审被告:王中怀,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大城县。原审原告田学凯与原审被告王中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大城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李 峥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