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周经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经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77号罪犯周经凤,女,汉族,1972年7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合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经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经凤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2003)皖刑终字第5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6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08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周经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经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低。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经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经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