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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戚少军与王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少军,王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802号原告:戚少军,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猛,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少军与被告王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