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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仟钰申请被执行人刘伟、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仟钰,刘伟,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周仟钰,女,汉族,生于1971年,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严静,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云南省云县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云县。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云县。法定代表人刘光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云县。法定代表人姜月亭,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彭佑礼、吕跃文,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周仟钰与被执行人刘伟、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中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伟、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仟钰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六辆车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云雪花园”第((幢会所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分三次自动履行共计140万元人民币。2017年5月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兑付现金90万元人民币及(((件((瓶装)云南老窖酒(双方约定冲抵10万元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债权。现被执行人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全部债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1、号牌为云S(((((的凯迪拉克小型汽车一辆;2、号牌为云S(((((的凯迪拉克小型汽车一辆;3、号牌为云S(((((欧蓝德小型汽车一辆;4、号牌为云S(((((欧蓝德小型汽车一辆;5、号牌为云S(((((海狮牌小型汽车一辆;6、号牌为S(((((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解除查封;二、对被执行人云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云雪花园”第((幢会所的房地产解除查封;三、对本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李 格执行员 甘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