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9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锦梅与石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梅,石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民初592号原告张锦梅,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石小峰,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张锦梅与被告石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锦梅,被告石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锦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壹佰肆拾贰万元整(人民币142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贰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人民币227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伍拾万元整(口头承诺借款利率按月息贰分计算)。2015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壹拾贰万元整(口头承诺借款利率按月息贰分计算)。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伍拾万元整(口头承诺借款利率按月息贰分计算)。2015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叁拾万元整(口头承诺借款利率按月息贰分计算)。以上共计借款壹佰肆拾贰万元整。从2015年8月起,被告停止了向原告支付利息,在原告反复催促下,被告石小峰与原告张锦梅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还款如下:1、2015年9月25日前归还原告贰拾万元整。2、2015年11月1日前归还原告叁拾万元整。3、2016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肆拾贰万元整。4、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伍拾万元整。5、未归还部分的利息按照月息贰分计算。时至今日,被告既没有归还原告应还借款,也没有支付借款利息,且多次追收无果。被告石小峰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我现在服刑身不由己,出去尽快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还款协议;2、2015年3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3、2015年3月25日中信银行电汇凭证;4、2015年5月20日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庭审中,被告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的工商银行卡转账490000元(借款500000元预先扣除10000元利息),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工商银行卡转账117600元(借款120000元预先扣除利息2400元),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工商银行转账490000元(借款500000元预先扣除10000元利息),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工商银行卡转账294000元(借款300000元预先扣除6000元利息),四次转账共计1391600元。2015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载明:1、2015年9月25日前由被告归还原告贰拾万元整;2、2015年11月1日前由被告归还原告叁拾万元整;3、2016年1月1日前由被告归还原告肆拾贰万元整;4、2016年6月1日前由被告归还原告伍拾万元整。5、未归还部分的利息按照月息贰分计算,并在每月20日由被告主动转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上。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未还过本金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1600元。因原被告均认可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予以支持,按照本金1391600元计算7个月(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共计194824元。被告应偿还原告本息合计158642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锦梅借款本金1391600元,利息194824元,共计1586424元。二、驳回原告张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5元,由原告张锦梅负担724元,被告石小峰负担189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瑛审 判 员  乔 毅人民陪审员  王延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