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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曲士生申请宣告死亡终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士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特29号申请人:曲士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人曲士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曲士生称,曲士生与被申请人曲成加是父子关系。2016年12月29日,“辽大中渔运15108号”渔船在旅顺老铁山海域停泊,随船出海作业曲成加失踪。大连中山渔港监督处调查确认为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人曲士生向本院申请宣告曲成加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曲成加,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系申请人曲士生之子,原系“辽大中渔运15108号”号渔船船员。曲成加于2014年5月5日与孙洪杏离婚。2016年12月29日,“辽大中渔运15108号”渔船在旅顺外老铁山海域因主机故障停泊,随船出海作业曲成加失踪。大连中山渔港监督处2017年1月12日出具《海事证明》,证明曲成加已无生还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人曲士生作为曲成加的父亲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曲成加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曲成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曲成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曲成加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曲士生作为曲成加的父亲,现申请宣告曲成加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曲成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金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