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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文利与李果、焦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利,李果,焦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利,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咸阳市渭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淡晶,咸阳市渭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果,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小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上诉人孙文利因与被上诉人李果、焦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文利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文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0元,减半收取13770元,由上诉人孙文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雷 霆审判员  秦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院印)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