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香城与被申请人王洪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香城,王洪立,张玉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香城,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凤,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珍,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立,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发,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香城与被申请人王洪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4民终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王香城申请再审称:王洪立在2015年与王香城电话录音不全,王香城只是倾听并非默认。王洪立提供的谷歌地图不能准确说明土地是0.8垧还是1.8垧,面积偏差大,我方有村委会证明及土地测量图证明是1.8垧土地,应该实地测量。判决王香城赔偿1.6万错误。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洪立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能够反映出再审申请人王香城当年交给被申请人王洪立土地面积是0.8垧,再审申请人王香城在电话里没有进行反驳亦未陈述相反的事实,故再审申请人王香城称电话里只是倾听而不是默认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王香城提供的地图只能证明整个土地的面积,但无法证明当年其交付给被申请人王洪立土地的面积。二审法院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认定了案件的事实而没有实地进行测量土地并无不当。本案认定的事实是再审申请人王香城交付给被申请人王洪立的土地面积是0.8垧而不是1.8垧。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再审申请人王香城没有按照约定交付1.8垧土地构成违约。现因土地已经被再审申请人王香城女儿收回,被申请人王洪立无法继续耕种土地,按照双方当事人确认的2015年每垧土地承包价格并结合被申请人王洪立实际耕种土地的面积及年限,最后计算再审申请人王香城赔偿被申请人王洪立1.6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香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香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来源:百度“”